紐約州資訊自由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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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紐約州信息自由法要求兒童和家庭服務辦公室記錄辦公室

如果您要求與虐待兒童或虐待報告相關的記錄 ,則需要使用您的 NY.gov 帳戶登錄 OCFS 信息請求(RFI)門戶:

OCFS RFI 入口網站

如果您沒有 NY.gov 帳戶,請單擊「創建帳戶」鏈接,然後按照說明註冊新帳戶。 登入 OCFS RFI 入口網站後,系統會提示您提供處理要求所需的資訊。

如果您通過箔提交虐待兒童或虐待記錄的請求,您的請求將根據箔被拒絕 ,並且您將被指示遵循上述流程。

概述

信息自由法(),紐約州公職人員法 第 6 條(第 84-90 條) 為公眾提供了訪問政府機構維護的記錄的權利,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。

「記錄」 是指保存, 持有, 提交, 生產或複製, 與, 或為該機構, 在任何物理形式,包括, 但不限於, 報告, 陳述, 考試, 備忘錄, 意見, 文件夾, 檔, 書籍, 手冊, 小冊子, 表格, 文件, 設計, 圖紙, 地圖, 照片, 信件, 微縮膠卷, 檔案, 書籍, 手冊, 小冊子, 表格, 文件, 設計, 圖紙, 地圖, 照片, 信件, 微電影膠片, 電腦磁帶或磁盤, 規則, 規則或代碼.

提出箔請求

所有記錄請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 OCFS 記錄查閱主任提出。 請盡可能具體地描述您所尋求的記錄。

上訴的權利

根據《公職人員法》的規定,您可以對箔裁定提出上訴。 如果您希望提交 此類上訴,則必須在對您的箔請求作出書面回复後的 30 天內進行此操作。 請提供記錄請求的原始副本以及您在上訴信中收到的箔回應信副本,寄至:

記錄上訴官
紐約州兒童和家庭服務辦公室華盛頓街
52 號,143 室紐約州北
倫斯勒 12144

公開財務委員會的紀錄上訴主任會覆核有關要求,在有需要時重新審查該項要求被拒絕的豁免事項,及 / 或在有需要時諮詢分部律師。 在收到上訴後的十(10)個工作日內,記錄上訴主任將以書面充分解釋進一步拒絕的原因,或將授予全部或部分查閱所尋求的紀錄。 當與此主題相應時,請註明箔請求編號。